駕駛證清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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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規則是:
一、記分達到12分的,在15天內到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地公安機關交通部門參加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參加學習後,車管所在20天內對其進行考試,合格後記分予以清除;
二、在一個記分週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已繳納罰款的記分予以清除。
法律依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五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於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前九十日內,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駕駛證;
(三)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屬於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應當提交經省級衞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駕駛證清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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