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尿病交通事故截肢賠償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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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交通事故截肢賠償內容有哪些?

一、糖尿病交通事故截肢賠償內容有哪些?

損害賠償的項目,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36條規定,具體包括:

1、醫療費。按醫院憑據支付。需要住院、轉院、護理的應有醫院證明,並經公安機關同意。擅自進行並自購藥品或超過醫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費用由自己承擔。

2、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誤工日期以單位、醫院出具的證明為準。如誤工者的收入高於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的三倍以上者,按三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則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5、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日起,賠償20年。5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最低不少於10年;70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6、殘疾用具費。憑醫院證明按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交通事故發生地的標準支付。

交通事故賠償,需要去做傷殘鑑定看具體的傷殘級別。

二、交通事故賠償怎樣處理

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後,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後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期滿後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因交通事故而受到人身傷害的當事人理應得到賠償,嚴重的肇事者還需要承擔很大一筆賠償和法律處罰。執法人員在處理交通事故時應及時查明事故原因,確定造成具體的損失,並對事故雙方進行調解協商,有異議的有當事人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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