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人交強險傷殘賠償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5.52K

一、撞人交強險傷殘賠償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撞人交強險傷殘賠償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撞人交強險傷殘賠償金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下列財產情形一的,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夫妻在沒有結婚前,個人通過勞動所得收入、父母或親人的贈與的房屋、金錢等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儘管雙方結婚後,這些財物還是個人財產,在夫妻離婚是,是不能分割的。

(二)、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工傷事故,交通事故,日常生活糾紛中發生的傷害案件,由於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是用來繼續治療或康復身體需要的,是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夫妻離婚是時不能分割。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夫妻結婚後,夫妻任一方因根據遺囑協議或贈與合同中的協議明確規定為一方所有的,是夫妻個人財產。這種財物是基於合同而擁有的,合同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不能違揹他人意志,當事人都要誠信。這部分財產屬於夫妻一方。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夫妻一方的衣服,學習用具,娛樂器具等生活中使用的物品付一方所有。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義務

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夫妻共同財產為共同共有。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部分份額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平等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中處分權是所有權中的重要權能之一,直接關係到當事人的切身財產利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六款明確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具體內容包括:

1、處理權平等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有權決定。

2、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處分決定的,另一方有權否認該處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該處分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該善意第三人。

3、承擔一定的義務

家庭生活的費用,由共同財產支付,不足時,由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分擔。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義務所負債務,由共同財產清償;不足時,則由個人財產負連帶責任。

公民在因為發生交通事故致殘的,保險公司在承擔賠償責任時將賠償金支付給患者個人,這也就意味着此類賠償金屬於患者個人所有,不管該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是否與他人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該賠償金都不會被認定為是共同財產。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