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居委會計生辦發現重婚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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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居委會計生辦發現重婚怎麼辦?

被居委會計生辦發現重婚怎麼辦?

居委會計生辦一般不會舉報。按實際情況對於重婚的情形,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民重婚行為的,被害人是可以檢舉犯重婚罪的一方的,並可以要求起訴立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二、構成重婚的要件有哪些

構成重婚的要件:

1、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關係。這是構成重婚的前提條件。如果雙方之間均沒有婚姻關係的存在,是未婚、離婚或喪偶的人,不能構成重婚。一方或雙方雖有婚姻關係,但其婚姻己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亦不能構成重婚。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必須經由法定程序認定。對於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的當事人,在其婚姻未經法定程序宣告無效或撤銷之前,仍屬於有配偶的人,若與他人結婚,構成重婚。

2、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包括兩種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這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雖未經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這為事實上的重婚。現實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實上的重婚為重婚的主要表現形式。

重婚是同一時間有兩個以上的婚姻關係的行為,如果被發現重婚,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可以擔任舉證的責任,調查蒐集對方重婚的證據,構成重婚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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