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可申請車禍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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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傷亡重索賠難。為有效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越來越多的受害人選擇採取訴前財產保全。但並不是所有的情況下都是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的,那麼我國法律中規定的哪些情況可申請車禍財產保全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哪些情況可申請車禍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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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況可申請車禍財產保全

1、交通事故中自己擔責情形,車主本人駕駛自己機動車,或車主家庭成員駕駛車主的機動車,在情況緊急時應受害人申請,可對該涉案機動車進行訴前財產保全。這是交通事故中涉及自己一方負有責任情況下的訴前財產保全,實務中基本不存在問題。

2、交通事故中替代責任情形,常見的有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車輛所有人,對其工作人員作為機動車駕駛人致損後存在替代責任;僱主對其僱傭的僱工駕駛機動車致損後的替代責任;機動車保有人借用他人作為機動車駕駛人致損後的替代責任;未成年子女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駕車致損後的替代責任。上述情形在情況緊急時應受害人申請,也可對該涉案機動車進行訴前財產保全。

3、所有人與使用人相分離情形,該情況相對較為複雜,應理清類型分別處理。對被盜機動車肇事,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出賣方保留所有權的機動車肇事,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户手續的機動車肇事等幾種情況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批覆,由於認定賠償主體應為機動車實際支配人或運行利益的獲得者,故不能對登記在機動車所有者名下的車輛進行訴前財產保全,只能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至於出借(租)機動車肇事或當事人之間轉讓機動車但未辦理過户手續的,有觀點認為出借(租)人與借(租)用人承擔連帶責任,故在情況緊急時應受害人申請,可對出借(租)人的機動車進行訴前財產保全。

二、怎麼申請車禍財產保全

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

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財產保全範圍】

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財產保全措施】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法院凍結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申請交通事故財產保全可以避免被害人贏得損害賠償訴訟卻拿不到賠償。不過申請財產保全也涉及到很多的法律問題,建議在提出申請之前先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至於哪些情況可申請車禍財產保全,上文中已經做出了分析解答,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周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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