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訴前財產保全車輛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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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訴前財產保全車輛可以嗎?

一、交通事故訴前財產保全車輛可以嗎?

1、發生交通事故後,交警隊出具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可以在五日內提車,如果對方申請法院財產保全的話,當事人提車時需要找法院辦理案件的法官,提交與對方保全價值相當的財產作為擔保,才可以去交警隊提車。 對方有申請法院財產保全,扣押車輛的權利。

2.交警做出交通事故認定書後是應該把車輛交還,因為扣押車輛是為了查明事故原因,現在事故原因已經查清,事故責任已做認定,交警不應該再扣押車輛。

3.對方只要因當事人的責任而造成損害,其就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目的是判決後得以有財產執行)。財產保全有兩種,一種是起訴前財產保全(單純保全車輛程序,然後15日內要起訴,否則法院解除財產保全);一種是起訴前財產保全,起訴的時候一同申請財產保。

4.法院財產保全要給保全車輛的裁定書。法律規定,受害者可以保全對方的車輛。提出保全後,對方的車就不能開走了,換言之就是被扣押了。但對方也可以交押金把車開走。要是肇事者不賠償你的損失,那麼法院就會拍賣他的車,或者用它交的押金。來賠償受害者的損失。 事故發生後,交警要做出事故責任認定,確定肇事方責任大的話,在3天內,受害者可以要法院提出保全肇事者的車輛,3天內沒提出保全的,就視為放棄保全的權利。

二、事故車輛能否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呢?

1、從司法實踐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前,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在行政調解不成的情況下,交通警察一般都建議受害人到人民法院申請對事故車輛進行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重點審查擔保情況後,幾乎百分之百同意採取保全措施。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後,公安機關在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同時,交通警察幾乎都會建議受害人立即到人民法院申請對事故車輛進行財產保全措施,否則會解除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對事故車輛的扣留,人民法院審查受害人申請之後,同意採取保全措施的不足百分之六十。受害人對此往往不能理解,認為賠償款尚未到手,警察要放車,法官不保全,一定是對方當事人找了關係、走了後門,誤解法官辦案不公,埋怨社會風氣不正。

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前,根據國務院行政法規的規定,交通事故機動車車主負墊付義務。車主不是民事賠償的直接責任人,就是負民事賠償墊付義務的責任人,車主一般都會被判決承擔賠償責任,那麼,受害人申請保全該車主的機動車,法院一般會同意受理並採取保全措施。在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施行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分別出台司法解釋,規定盜用人駕駛偷盜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和分期付款購買而未辦理過户手續的買受人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車主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該解釋出台之後,解釋中規定的情形發生交通事故,受害人申請保全該機動車,因機動車車主不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就不會同意受理該財產保全。

4、《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後,因取消了交通事故機動車車主所負的墊付義務,車輛所有人和實際支配人一致的情況下,車主一般是責任主體,對該機動車還能採取保全措施;車輛所有人和實際支配人不一致的情況下,只有認定車主負有賠償責任,對事故車輛才能採取保全措施,如果認定車主不負賠償責任,那麼該事故車輛就不能採取保全措施。

根據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交通事故機動車所有權人(即車主),在事故中負民事賠償責任,是事故車輛能否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的必要條件。如果機動車所有權人在事故中負民事賠償責任,那麼對該事故車輛才有可能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如果機動車所有權人在事故中不負民事賠償責任,那麼對該事故車輛就不能採取訴訟保全措施

綜上所述,法律規定,受害者可以保全對方的車輛。提出保全後,對方的車就被扣押了,要是肇事者不賠償你的損失,法院就會拍賣他的車來賠償受害者的損失,交警要做出事故責任認定,受害者應當在3天內提出保全肇事者的車輛,受害人3天內沒提出保全的,就視為放棄保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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