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應該怎樣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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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應該怎樣舉證

交通事故中的糾紛多數都是圍繞最後的賠償問題展開的,而此時當事人其實可以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方式來解決相關的賠償糾紛。那麼此時在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當事人應該如何舉證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如何舉證

1、提供公安機關製作的調解書、調解終結書或該事故不屬於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章行為造成的結論。

2、提供公安機關製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上級公安機關重新認定的決定。對公安機關作出責任認定不服的,還應提供能夠證明當事人責任的證人證言及有關物證等。

3、提供醫院診斷證明、病歷或法醫鑑定結論。

4、提供醫療費單據、交通住宿費憑證等證明材料。

5、提供誤工經濟損失的證明材料,包括誤工天數和誤工費數額。

6、殘疾者應提供傷殘評定結論,需要配備殘疾用具的應出具醫院證明。

7、提供死者生前或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撫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及該被撫養人是否還有其他撫養人的證明材料。

8、提供財物直接損失,如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建築等的修復或折價費用等證明材料。

二、怎樣提交交通事故訴訟證據

證據必須註明證據的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址;書證應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但需經法院與原件核對無異議後加以註明;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提交視聽資料必須真實。

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

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新的證據”的範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

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進行舉證的,原則上是由起訴的一方首先承擔一個舉證責任,也就是誰起訴誰舉證。當實踐中,有些情況下,可能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那麼此時就需要由被告進行實際舉證。當然,要是不清楚該如何舉證的話,可以委託專業的律師來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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