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糾紛案件中應該怎樣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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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糾紛案件中應該怎樣承擔舉證責任

實踐中發生合同糾紛案例逐漸增多,有的案例甚至成為了解決合同糾紛的參考案例。很多這樣的案例發生的原因具有普遍性,知道其中的解決方式才是最重要的,才能在辦理合同事務給自己一份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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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借款實際交付的舉證責任如何承擔

一、民間借貸系實踐性合同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由此可見,不同於金融性借款合同的諾成性,民間借貸屬於實踐性合同,款項的實際交付系此類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在發生糾紛時,貸款人慾主張自己的權利,除證明雙方的借款合意之外,尚需證明該款項已經實際交付的事實,這樣才能形成一個有效的借款債權。雖然民間借貸需實際交付所借款項才生效,但現實中,雙方一般只簽署一張借條,借款人並不會對收到款項向貸款人另行再出具收條。因此,借條便同時承擔着證明雙方借款合意以及借款人收到款項的作用。如果沒有相反證據,那麼一般可以認為貸款人完成了自己的舉證責任,其對於借款債權的主張應予支長川拜沸之度瓣砂抱棘持。二、貸款人對於款項已實際交付負舉證責任在借款人對貸款人是否交付借款或具體交付數額存有異議,而且該異議合理且充分的話,對於該實際交付的事實仍需其他證據另行證明。這裏的合理且充分的異議一般為:大筆借款的轉賬單證不存在、現金交付的具體事實不清楚等。那麼貸款人必須對實際交付款項的時間、地點、方式和批次等進一步舉證,可以通過銀行匯款單、當事人證人證言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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