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下來交警多久可以放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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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認定書下來交警多久可以放車?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作出後,一般多長時間可以放被扣押的車輛呢?相信很多交通事故的當事人都比較關心這方面的問題。那麼交管部門放車的時間是如何規定的呢?詳細的解答,還請各位跟隨本站小編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般情況不應超過28日(工作日),最長不應超過68日,交警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1、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委託鑑定機構3日+檢驗、鑑定時間20日+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一共28日。

2、對於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3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和檢驗、鑑定完成期限超過20天的,均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八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條 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四十四條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第八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自人民調解委員會作出終止調解之日起三日內,一致書面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

       (二)“深度調查”,是指以有效防範道路交通事故為目的,對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深層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關因素開展延伸調查,分析查找安全隱患及管理漏洞,並提出從源頭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的活動。

       (三)“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是指檢驗報告、鑑定意見覆印件送達當事人之日起三日內,當事人未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的,以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重新檢驗、鑑定,鑑定機構出具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的。

       (四)“外國人”,是指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人。

       (五)本規定所稱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

       (六)本規定所稱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在內。

       (七)“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八)“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九)“設區的市公安機關”,是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

綜上可知,交管部門放車的時間並不一定是在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之後,一般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就可以通知相關人員前來領車。一般情況不應超過28日(工作日),最長不應超過68日。希望本站帶來的文章,能為你解開一些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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