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相抵原則在交通事故中如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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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相抵原則在交通事故中如何適用?

什麼是過失相抵原則?過失相抵原則在交通事故中如何適用?本站小編在下文對上述兩個問題花了很大篇幅作了詳細介紹,詳情請看下文。

所謂過失相抵原則,是指在加害人依法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下,如果受害人對於損害事實的發生也有過失,則可以根據受害人的過失程度減輕直至免除加害人的賠償責任。過失相抵,並非加害人過失與受害人過失相互抵消,而是受害人的過失所致損害部分與全部損害相比從中抵消之意。過失相抵原則的核心在於貫徹公平責任原則,合理分配責任負擔,避免將己方的過失帶來的損害後果轉嫁於他方,從而實現社會的公正。如前所述,交通損害事故賠償責任的免責事由不包括受害人的過失,但這並不意味着受害人的過失在確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中沒有意義。過失相抵原則是現代民法的一項重要原則,目前多數國家都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中適用該原則,把它作為在承認加害方負擔全部賠償責任的前提下減輕其責任的一種方法。我國《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就是體現的過失相抵原則。

過失相抵是以受害人過失減輕行為人的賠償責任,其着眼點在於考慮受害人的心理態度。按照過失相抵原則,在無過錯責任中,如果加害人無過錯而受害人有完全過錯,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2項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這説明《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引人了過失相抵規則。

機動車一方要減輕事故責任必須符合兩個法定要件:

(一)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二)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

目前法學界對何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理解角度並不一致,而審判實踐中傾向於看機動車一方在事故發生當時是否採取了適當的避免交通事故的處置措施,如果機動車一方完全無過錯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最低比例、額度承擔賠償責任;如機動車一方有過錯的,按照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即在確定賠償責任比例時,仍然考慮了過錯程度的大小,以體現對守法者的公平保護。但只要損害後果不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出於自殺或者非法謀取保險賠償等目的故意造成的,即使非機動車一方負有全部事故責任,亦不得全部免除機動車一方的責任。綜上,我們認為,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可按以下規則處理:

1.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交通事故完全是因為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造成的,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第2項規定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的規定,機動車一方承擔事故損失10%的辛卜償責任。

2.交通事故主要是因為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造成,機動車一方也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的責任不得低於事故損失的30%,但不得超過事故損失的50%。

3.交通事故主要是因為機動車一方造成,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也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的責任不得低於事故損失的90%。

4.機動車一方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對於交通事故的發生,雙方過錯大致相當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事故損失75%的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承擔事故損失25%的責任。

5.人民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案件,在確定雙方責任,互相抵銷賠償數額之後,機動車一方要求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賠償其損失的,不予支持。

6.屬於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的或不能認定事故責任的,由機動車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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