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賠償損失中損益相抵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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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合同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上所規定的義務或者是履行的義務不符合規定,給對方造成了一定的財產上的損失,這個時候就會由違約的一方賠償遭受損失的一方,這就叫做合同賠償損失。那麼關於合同賠償損失中損益相抵原則是什麼?下面,就由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大家解答。

合同賠償損失中損益相抵原則

損益相抵,又稱損益同銷,指賠償權利人基於損害發生的同一賠償原因獲得利益時,應將所受利益由所受損害中扣除以確定損害賠償範圍的規則。它屬於賠償責任的範圍確定問題,而不是兩個債權的相互抵銷,因此不適用債的抵銷規則,而有自己獨特的規則。它是確定受害人因對方違約而遭受的“淨損失”的規則,是計算受害人所受“真實損失”的法則,而不是減輕違約方本應承擔的責任的規則。

損益相抵的法理依據在於,賠償責任制度的目的,在於補償受害人因違約而遭受的損失,受害人不得因損害而較損害事故發生前更為優越。

損益相抵的要件應包括損害賠償之債的成立、受害人受有利益以及損害事實與利益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三點,前兩者系前提,而因果關係則為關鍵。

我國合同法上,使用損益相抵規則也要求利益與違約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一種觀點認為,“條件”的某些因素帶來的利益不應從損失中扣除。當然,對“條件”的解釋不宜過寬,以避免不合理地縮小損益相抵規則的適用範圍。例如,受託人代委託人出售有價證券,因逾期拋售而使委託人遭受了交易所贈費用的損失,但該有價證券的價格在後來出手時上漲,使委託人獲得利益。該利益與逾期拋售之間就有因果關係。

違約損害賠償的計算分為抽象的計算與具體的計算。前者的特點在於拋開一切有關請求權人個人具體事情的考慮,因特別情事造成的利益同樣不予考慮。如此,有人認為運用抽象的方法計算損害賠償時,不適用損益相抵。但事情並非如此簡單,損益相抵既為損害賠償上的課題,在以抽象的方法計算損害賠償時仍有其適用的餘地,只不過是要受有特別的限制:一則以利益因普通因素構成為必要,再則須與法規意旨相符合。如果利益系因特別因素構成,或者其扣減與法規意旨有違,則不應構成損益相抵。

相信大家在閲讀了上文過後對於合同賠償損失中損益相抵原則也有了進一步的瞭解。如果您在法律上還有什麼其他不清楚地方,您可以在本站的知識欄目上進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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