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簡易程序的交通事故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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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簡易程序的交通事故如何處罰
按照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固定現場證據:固定現場證據的方式可以通過畫現場草圖、拍攝現場照片、錄像,也可以通過現場口頭詢問方式固定證據。
(2)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
對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3)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其駕駛的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依法給予處罰:
A.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B.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4)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以當場出具,也可以事後出具;但是最遲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5)當場調解: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可以口頭申請),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並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五章
違法行為人處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適用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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