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責任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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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責任劃分
依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條之規定,交強險只要被保險人有責任,保險公司就得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對方全部損失,不分責任大小,除非無責任按交強險無責限額內賠償。
交強險在有責限額範圍內進行賠付: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交強險在無責限額範圍內進行賠付: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法律依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四)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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