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網約車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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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網約車新政策

在構建多樣化服務體系方面,出租車將分為巡遊出租汽車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促進移動互聯網與出租汽車融合發展,引導巡遊出租車提供電召預約服務。建立互聯網叫車,互聯網叫車按車型定價。車輛必須手續齊全,車輛要有營運證,司機也要有上崗資格,但不允許巡遊,禁止私家車加入。網約車合法化後,為老百姓提供多樣選擇,減少打車難問題,提供更好出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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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約車政策

第一條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託構建服務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台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台,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城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除外。

第四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網約車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管理工作。

直轄市、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具體實施網約車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網約車平台公司

第五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台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台數據庫接入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平台,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務所在地有相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根據經營區域向相應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見附件);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複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和委託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於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四)服務所在地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五)具備互聯網平台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數據庫接入情況説明,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説明,依法建立並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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