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改新政策宅基地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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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改新政策宅基地新政策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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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改新政策

1、完善土地徵收制度,縮小土地徵收範圍,探索制定徵收目錄,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範圍,完善對被徵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

2、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賦予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權能,明確入市範圍途徑。

3、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探索進城落户農民自願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審批制度。

農村的集體土地也不全部都是宅基地,有些集體土地是具有經營性建設用地的,鄉鎮政府可以用這些土地修建廠房,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登記制度和手續來辦理的話,農村的這些經營性建設用地和國有土地的法律地位及市場都是一樣的。農村的招商引資工作就離不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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