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對方醉駕交警一直不下事故認定書是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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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對方醉駕交警一直不下事故認定書是為什麼

生活中發生了交通事故以後,交警部門在處理的時候,會根據實際情況調查清楚以後,對交通事故中的各方下達事故認定書的,其實,在以往處理醉駕的交通事故中,也不一定醉駕的司機都是要承擔全部的責任的,交警部門是需要時間調查的。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是交通事故對方醉駕交警一直不下事故認定書是為什麼?

一、交通事故對方醉駕交警一直不下事故認定書是為什麼?

交通事故認定書下不來的原因一般是:

1、事故雙方答不成一致的處理意見;

2、有受傷者的,傷者仍在治療當中;

3、事故現場已被破壞,無法採得有效的證據來進行裁決而還在調查之中。

當遇到(1、3)種情況時,責任雙方應儘快達成協議、積極提供有效的證據共同配合交管部門作出裁決。發生(2)時只有待傷這完全康復後,再行處理。

肇事車輛在沒有重大傷亡事故時,應該放行,但駕駛員的駕駛執照應扣留在交管部門。你不必着急,到交管部門瞭解、協商一下即可。交管部門會給一個合理的答覆的。

二、醉駕怎樣處罰?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處罰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改的內容規定:

1、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3、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處罰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2、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6)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3、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4、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5、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

交警部門沒有下達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原因可能是現場被破壞、調查比較困難,還需要時間、傷者還在治療中、各方協商不好處理意見等各種原因。總之,交警部門不會偏袒任何一方,無故不下發事故認定書的。也不會因為司機醉駕就把責任全部推給醉駕司機,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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