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證據是交片警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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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證據是交片警找嗎?

醉駕即是酒後駕駛。那麼,醉駕證據是交片警找嗎?是的,通常情況下,醉駕一般就是當場被抓獲證據確鑿的。理所當然的,凡是可以定案的事件都毫無疑問是證據充分確鑿的了,所以醉駕的證據當場就可以被儀器檢測出來然後進行判斷與處罰。

一、醉駕證據是否是交片警

是應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取證,並根據偵查情況來確定是否應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的前提是:證明當事人構成犯罪的證據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如果證據不足的,就不能進行定罪量刑。

所以,如果醉駕證據不足的,應由公安機關負責進行偵查取證,並根據取證情況來依法處理:如果證明構成醉駕的證據確實、充分的,則應依法法定程序來追究危險駕駛罪的刑事責任;如果證據仍不足的,則應當撤銷案件。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第一百六十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第一百六十一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二、法院判決時間

公安機關偵查完畢,由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判決。法院判決時間參考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是的,當交警發現疑似醉駕的時候,會使用儀器檢測醉駕人體內的酒精含量是否超標,這就是確鑿的證據了。如果沒有被當場抓住的朋友們,那麼,定案的證據就是很不充分的,如果有這方面的官司要打,歡迎諮詢我們本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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