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發生交通事故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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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發生交通事故應如何處理

醉酒駕車發生了交通事故應該如何處理?有什麼標準嗎?本站小編為您整理了醉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相關案例並進行分析,請閲讀下文了解。

【案例】

2012 年2月4日20時許,原告馬某飲酒後駕駛摩托車沿324國道由田陽縣田州鎮往頭塘鎮方向行駛,行至324國道1897KM+370M處時,原告駕駛的摩托車碰撞被告陸某駕駛的因故障後停在右側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之間的中型貨車及擺放在貨車後方的輪胎鋼圈(車後未設置反光警示標誌),造成馬某受傷的傷人道路交通事故。

事發後,馬某在田陽縣人民醫院、右江民族醫學院附屬醫院治療共支付醫療費67039.61元。

2013年9月26日,廣西科桂司法鑑定中心評定馬某右上肢功能部分喪失的傷殘等級為Ⅸ級(九)傷殘、7根肋骨骨折的傷殘等級為Ⅹ級(十)傷殘(多等級傷殘)。

被告陸某的貨車在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因原告與兩被告協商賠償未果,原告馬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陸某、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52120.43元。(文中人物為化名)

【分歧】

原告馬某酒後駕摩托撞上被告陸某停放的貨車受傷致殘,事故責任由誰擔,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原告馬某駕摩托車,應當知道前面有車輛停放,但原告未盡安全注意義務,撞上被告陸某停放的車輛,原告受傷致殘,事故的發生是原告的過錯所致,應由原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被告陸某對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不應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原告馬某駕摩托車應當知道前面有車輛停放,但原告未盡安全注意義務,原告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告陸某佔道停放車輛,對事故的發生也有過錯,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因被告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故原告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某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雙方當事人的過錯責任比例分擔。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本案中,被告陸某駕駛機動車發生故障後停車排除故障時,未能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未在來車方向設置警示標誌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被告對事故的發生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原告馬某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未能在確保安全下通行,造成事故發生,原告也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和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相當,應被告承擔50%的賠償責任,由原告馬某自擔責50%的責任。因被告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故原告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某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雙方當事人的過錯責任比例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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