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地下車庫的權益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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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地下車庫的權益歸屬

人防工程地下車庫的權益歸屬

很多地下過街道、地下停車場及地下車庫屬於人防工程,近期,一些業主和開發商由於人防工程地下車庫的權益歸屬發生糾紛,一些人認為人防設施是沒有產權的,而另外一些人認為人防地下車庫屬於小區全體業主共有。下面是關於人防工程地下車庫的權益歸屬,請大家閲讀。

一、人防工程的建設是建設單位承擔的法定義務,人防工程屬國防工程,其所有權不得轉讓。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第四十八條又規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修建,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確因地質、地形、施工等客觀條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單位必須報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經批准不修建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繳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易地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規定統一管理,專項用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

2、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建設單位修建人防工程或交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是履行法定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條規定“人民防空是國防的組成部分”,既然法律規定人防防空是國防的組成部分,建設單位依照法律修建的人防工程必然也屬於國防資產的組成部分,新頒佈的《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明確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因此,人防工程屬於國家所有,且其所有權不得轉讓。

3、與一般住宅項目中的教育配套設施(小學、中學)和農貿市場等配套設施的性質一樣,建設單位在人防工程建設完成後,是向國家確定的主管部門移交所有權,人防工程部分的建築面積也不可能由小區業主進行公攤,所以從所有權的角度分析,認為小區人防地下車庫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缺乏法律依據。

二、建設單位作為人防工程投資人按照“誰投資、誰使用、誰收益”的原則依法行使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條規定:國家對人民防空設施建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惠。……,人防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該條確立的就是“誰投資、誰使用、誰收益”的原則,根據該原則,《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九條又進一步規定:人民防空工程除重要的指揮、通信等工程外,在不影響其防空效能的條件下,鼓勵平時予以開發利用。單位或者個人平時利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應當報經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領取《人防工程使用證書》,並由使用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國家、主管大軍區和省有關規定繳納使用費。

綜上所述,關於人防工程地下車庫的權益歸屬,一些地下車庫屬於人防的一部分,在人防的批覆上註明:平時做汽車庫,戰時做汽車庫使用。這時,車庫產權屬於人防,是不能買賣的。人防工程屬於國防工程組成部分,其所有權屬於國家,使用人防工程,需要授權並交納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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