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是否必須開除公職?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W

醉駕是否必須開除公職?

醉酒後駕車的駕駛員會出現視線不清晰、意識模糊、反應能力下降等不良反應,因此極易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不僅違反了交通管理法規的要求,而且對社會公共秩序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為此,我國法律對醉駕行為制定了嚴厲的處罰措施,那麼,如果醉駕人是國家公職人員,醉駕是否必須開除公職呢?

醉駕是否必須開除公職?

1、酒駕標準、醉駕標準:酒後駕駛分兩種:酒精含量達到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屬於飲酒駕駛;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80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目前,飲酒駕駛屬於違法行為,醉酒駕駛屬於犯罪行為。

2、飲酒駕駛機動車輛處罰標準:罰款1000元—2000元、記12分並暫扣駕照6個月;飲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罰款5000元,記12分,處以15日以下拘留,並且5年內不得重新獲得駕照。

3、醉酒駕駛機動車輛處罰標準:吊銷駕照,5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經過判決後處以拘役,並處罰金;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輛,吊銷駕照,10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終生不得駕駛營運車輛,經過判決後處以拘役,並處罰金。

4、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5、公安機關在查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時,對查獲經過、呼氣酒精含量檢查和抽取血樣過程應當製作記錄;有條件的,應當拍照、錄音或者錄像;有證人的,應當收集證人證言。

6、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鑑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7、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

8、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

9、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案件情況,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審。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對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10、開除公職一般根據司法機關處理結果來決定的,酒駕只有行政處罰,不需要開除公職;醉駕可能被不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一般不開除公職;被判刑的,也要分情況根據身份來決定是否開除公職,如醉駕一般被判處拘役,非行政機關任命的和不具有公共管理事務職能的事業單位人員被判處拘役的不管是不是緩刑,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以上處分,可以不開除,但行政機關任命的和具有公共管理事務職能的事業單位人員和公務員、參公管理事業人員被判處拘役緩刑的,必須開除公職。

綜上所述,關於醉駕是否必須開除公職的問題,一方面要根據最終的處罰判決結果來確定,對於醉駕情節輕微,當事人被免於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不開除公職,另一方面要根據當事人的職業性質來看,如果是公務員或負責公共事務管理的事業人員具有醉駕行為,就要開除公職,否則由單位視具體情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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