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醉駕單位必須開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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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醉駕單位必須開除嗎

現在在我國,如果司機醉駕的話,肯定是要被判刑的。被判刑以後,肯定對工作和生活都會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所以僅僅從這一方面來看,我們就知道醉駕的影響有多麼嚴重。很多抱有僥倖心理的司機醉駕被交警部門發現以後,最擔心的一個問題也是在我國醉駕單位必須開除嗎?

一、在我國醉駕單位必須開除嗎?

用人單位制定了醉駕開除的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職工醉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六)項規定,解除合同。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給予開除處分。

根據上述規定,只要不是有期徒刑以上和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就不會開除公職。

二、哪些情況要對醉駕行為從重處罰?

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6、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三、公安機關如何認定醉駕?

公安機關在查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時,對查獲經過、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和抽取血樣過程應當製作記錄;有條件的,應當拍照、錄音或者錄像;有證人的,應當收集證人證言。

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鑑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

通過小編的介紹,大家可以得知,對於普通勞動者來説,雖然沒有規定醉駕會被開除,但是如果司機因為醉駕被判刑入獄,以後肯定會耽誤用人單位的一些工作問題,所以用人單位是可以以此為依據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是國家單位工作人員的話,有些情況比較嚴重的話,也會直接開除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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