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醉駕起火要承擔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3W

襄陽醉駕起火要承擔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一、襄陽醉駕起火要承擔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在襄陽醉駕引發火災要承擔的刑事責任是處拘役並處罰金。另外,過失引起火災涉嫌構成失火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以放火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失火罪的立案標準

1、導致死亡3人以上;

2、重傷10人或者死亡、重傷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

4、燒燬30户以上且直接財產損失總計50萬元以上;

5、過火有林地面積為50公頃以上或防護林、特種用途林10公頃以上;

6、人員傷亡、燒燬户、直接財產損失雖不足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教學、生活受到重大損害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之“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導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

3、燒燬15户以上且直接財產損失總計25萬元以上;

4、過火有林地面積為2公頃以上。

醉駕醉駕起火很有可能是車輛自燃,如果駕駛員也因為車輛自燃去世了的話,在犯罪嫌疑人已經去世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不可能自動轉移到其他近親屬的身上。如果不是自燃,而是因為交通事故進而引發的起火,具體要承擔的刑事責任沒有案情也不能給出準確的答案。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