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一號醉駕新解釋的具體內容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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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一號醉駕新解釋的具體內容是怎樣的?

我國刑法修正案八頒佈之後,醉駕入刑已經成為人們普遍的認知。在之前對醉駕案件的辦理過程中,凡是檢測之後體內酒精含量達到一定標準的醉駕人員,都會承擔刑事處罰。不過5月一號醉駕新解釋的內容卻重新定義了醉駕的處罰,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醉駕新解釋的具體內容吧。

一、5月一號醉駕新解釋的具體內容是怎樣的?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其中規定了危險駕駛罪(醉駕)的刑事處罰量刑幅度,在第3項明確規定了“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該規定是自醉駕入刑以來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規定了醉駕可以不予定罪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這也就意味着機動車駕駛人酒後駕駛體內酒精含量即使達到了規定的醉駕標準,情節顯著輕微的仍然可以不予定罪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而情節顯著輕微當然包括體內酒精含量沒有過分高於醉駕標準、沒有發生交通事故、沒有阻礙檢查、認罪態度好等等情形。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醉駕的處罰

第九十一條第二款,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九十一條第四款,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第九十一條第五款,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三、構成醉駕的條件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標準詳細規定了車輛駕駛人員飲酒或醉酒駕車時血液、呼氣中的酒精含量閾值和檢驗方法。該標準適用於機動車駕駛員和非機動車駕駛員,酒精含量為駕駛人員血液或呼氣中的酒精濃度。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為飲酒駕車;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aa為為醉酒駕車。

今後我國不再執行醉駕一律入刑的嚴格標準。此前在辦理醉駕案件時,醉駕無論情節是否嚴重,是否造成危害,只要構成醉駕的,一律入刑,但今後對於一些雖然達到醉駕標準,但情節顯著輕微的醉駕人員不再執行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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