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中道路的認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4W

醉駕中道路的認定是什麼?

根據我國交通新規醉駕已經被認定為一種刑事犯罪行為,醉駕行為會構成危險駕駛罪。醉駕行為和危險駕駛罪在認定時涉及到“道路”的認定,因為醉駕是指酒後在道路上駕駛的行為,不在道路上行駛就不能構成醉駕,醉駕中道路的認定是什麼?

一、醉駕中道路的認定是什麼?

關於危險駕駛罪“道路”的範圍,刑法及修正案沒有明確規定。交通肇事罪要求發生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有具體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共通行的場所。本文以為,不能將交通肇事罪的道路範圍等同於危險駕駛罪的道路範圍,交通肇事罪在構成要件上明確要求“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此,其規制的範圍只能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道路範圍,但危險駕駛罪設立目的是為了將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險加以抑制從而將量刑前置化,預防犯罪,不僅在公共交通道路範圍內具有產生侵害法益的抽象危險,在非公共交通道路範圍內同樣會發生侵害法益的抽象危險,因此,道路範圍不應侷限於公共交通道路,凡是供不特定人、車等通行的路段都應包含在內,以便規制在非公共交通道路範圍內發生的醉駕以及追逐競駛行為。如校園、廠礦、鄉村、單位裏只要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都應認定為“道路”。在此空間實施了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財產安全的追逐競駛或醉駕的,都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同時,也不能將其無限擴大為所有道路,例如人跡罕至的曠野、特定區域或無其他行人或者車輛通過的地方,則不應該包含在危險駕駛罪的“道路”範圍以內。綜上,危險駕駛罪中“道路”範圍應理解為供不特定人、車通行的地段。

二、因公醉駕行為的認定

因公醉駕,一般是指因公務需要而實施醉酒駕駛行為。在主體上,一般限於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嚴格説來,公務員醉酒駕駛應考慮從重處罰,但對於緊急情形下的因公醉駕要區別處理。比如,警察在休息時間飲酒,發現有嚴重犯罪行為而醉酒駕車追緝犯罪嫌疑人。對於一般主體緊急情形的醉酒駕駛,如見義勇為、救助急危病人等情形下的醉駕行為,都應以“緊急避險”理論減輕或免除處罰。對於公務員以執行公務為名意圖逃脱刑罰的,應在量刑上考慮從重處罰。

我國在判定危險駕駛罪時,要認定道路的範圍,只有在道路上的危險駕駛行為才能構成為危險駕駛罪,醉駕就屬於極其危險的駕駛行為。道路是指允許機動車通行的地方,例如廣場和公共停車場等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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