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公房承租權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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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公房承租權的處理

現實生活中,很多人都不清楚離婚後公房承租權的處理。雖然我國法律中離婚後公房承租權的處理的問題作了一些規定,但是關於離婚後公房承租權的處理的問題可能還不是很清楚,下面就離婚後公房承租權的處理問題作一個簡要的闡述。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額,離婚後,雙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係存續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後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4)婚後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

(7)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單位後,另一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8)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後合併調換房屋的;

(9)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離婚時,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積較大能夠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雙方分別租住;對可以另調房屋分別租住或承租方給另一方解決住房的,可予准許。

2、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問題的處理

(1)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的,離婚後原則上應自行解決住房問題;

(2)離婚後確實無房居住,自行解決住房卻又困難的額,可以調解或判決無承租權一方暫時居住,暫住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暫住期間,暫住方應交納與房屋租金等額的使用費及其他必要費用;

(3)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另行租房經濟上卻又困難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負擔能力,應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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