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案件開庭審理過程是什麼?
一、醉駕案件開庭審理過程是什麼?
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一)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查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和辯護。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的,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互相辯論。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自訴案件,宣讀起訴書後,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互相辯論。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關於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鑑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
二、以下7種情形不適用刑事簡易程序:
被告人是盲、聾、啞人;
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被告人認罪但經審查認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
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其他情形。
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一)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
(二)被告人可能不負刑事責任的;
(三)被告人當庭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四)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五)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在近幾年中,隨着道路上車輛的數量不斷增加,那麼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是大大提高,如果駕駛員在駕車的過程中出現了酒駕和醉駕等行為後,不僅會造成其他公民的生命出現一定的損傷,同時也會給社會治安造成危害,所以在發僧此類行為後,交警部門也是會嚴厲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