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二審程序應當開庭審理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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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二審程序應當開庭審理的情況有哪些?

刑事案件開庭審理是常態,不開庭審理是意外。在刑事訴訟二審程序中,開庭審理則是“意外”了,刑事案件二審程序中應當開庭審理的情況有哪些?本站小編在下文作了詳細介紹,詳情請看下文。

刑事案件二審程序應當開庭審理的情況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

第三百一十七條 下列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應當開庭審理的其他案件。

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沒有上訴,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上訴案件,雖不屬於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有條件的,也應當開庭審理。(可以理解為有條件的可以開庭,沒有條件的就可以不開庭)。

根據以上規定,建議被告或者辯護律師在上訴時儘量從一審的事實和證據方面有異議,影響定罪量刑進行闡述,爭取二審能開庭審理,這樣給二審改判多一些機會。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刑事訴訟二審應當開庭審理的情形,總的來説主要有以下幾種,上訴的,抗訴的,可能判處死刑的何其他情形,希望上述內容能夠幫到你,謝謝瀏覽!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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