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醉駕新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8W

2021年醉駕新標準是什麼?

一、醉駕量刑新標準是什麼?

醉駕構成危險駕駛罪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駕駛人血液中酒精含量的不同情形確定量刑起點:

1、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至150毫克/100毫升(含本數,下同)的,量刑起點為拘役一個月;

2、血液酒精含量150毫克/100毫升至300毫克/100毫升的,量刑起點為拘役二個月;

3、血液酒精含量3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判處拘役三個月,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50毫克/100毫升,可以增加十五日刑罰。

二、法院如何認定醉駕的情節程度?

1、考察醉酒駕駛的危險程度:

(1)行為人是否造成現實的危害,即是否發生交通事故及事故的嚴重程度,具體包括財產損失和人員受傷情況。

(2)行為人案發時的駕駛能力如何,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為判斷標準。

(3)行為人是否實施了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其他行為。

(4)醉駕行為嚴重威脅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後果會特別嚴重。

2、考察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大小:可以從行為人在以下三個階段的表現來判斷:

(1)實施醉駕行為前的表現。如是否曾因酒後駕駛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是否有多次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是否不顧他人勸阻堅持醉駕;是否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照規定安裝號牌,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或者其他機動車號牌而使用的,等等。

(2)被查獲時的表現,是配合公安機關依法執行檢查,還是實施了當場飲酒、鎖車門不下車、抵制呼氣酒精含量檢測或者抗拒抽血檢驗等不配合檢查,甚至衝卡逃避檢查、暴力抗拒檢查的行為;發生交通事故的,是否積極救援傷者,主動打電話報警,或者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候警方處理等等。

綜上所述,醉駕的認定標準是酒精含量100毫升超過80毫克,量刑標準和醉駕程度有關,起點刑期就是一個月。以後酒精含量增加一定數值,拘役的天數也相應增加。如果醉駕的駕駛人開車引發交通事故,原則上承擔全部責任,其履行民事賠償後,態度主動積極的,檢察院可以決定不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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