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人員醉駕中的後果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W

駕駛人員醉駕中的後果有哪些?

一、駕駛人員醉駕中的後果有哪些?

1.疲勞。飲酒後易睏倦,表現為行駛不規律,空間視覺差等疲勞駕駛的行為。

2.觸覺能力降低。飲酒後駕車,由於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腳的觸覺較平時降低,往往無法正常控制油門、剎車及方向盤。

3.判斷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飲酒後,對光、聲刺激反應時間延長,本能反射動作的時間也相應延長,感覺器官和運動器官如眼、手、腳之間的配合功能發生障礙,因此,無法正確判斷距離、速度。

4.視覺障礙。飲酒後可使視力暫時受損,視像不穩,辨色能力下降,因此不能發現和正確領會交通信號、標誌和標線。同時飲酒後視野大大減小,視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標,對處於視野邊緣的危險隱患難以發現,易發生事故。

5.心理變態。在酒精的刺激下,人有時會過高地估計自己,對周圍人的勸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幹出一些力不從心的事。

二、司法解釋

因很多特定職業以故意犯罪作為禁入門檻,故討論“醉駕”入刑對個人的影響之前,有必要先討論下,醉酒駕駛構成危險駕駛罪是否屬於故意犯罪。對刑法修正案(八)中關於危險駕駛罪的兩種情形(包括醉酒駕駛)一般認為是故意犯罪,這種故意表現為機動車駕駛人在明知違反交通法規的情況下不顧他人和自身的生命財產安全追逐競駛或醉酒駕駛並放任這種危險狀態的存在。就違反交通法規而言,機動車駕駛人是明知故犯,表現為一種直接故意,就因其自身行為而造成的對公共交通秩序的危害和由此而形成的危險狀態而言,機動車駕駛人則表現為一種放任或過於自信的過失。由此可見,醉酒駕駛構成危險駕駛罪屬於故意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醉駕行為容易造成交通的原因在於酒精的麻醉作用,導致駕駛人員不能正確的駕駛機動車輛,所以容易出現對車輛操控失敗的情況。公安機關在發現駕駛人員醉駕後,應當立即對其進行控制,避免駕駛人員繼續駕駛車輛導致發生交通事故,具體情況應當根據實際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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