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的陳述詞的內容都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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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的陳述詞的內容都包括什麼?

一、醉駕的陳述詞的內容都包括什麼?

當事人陳述:指訴訟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就他們對案件事實的感知和認識所發表的陳詞及敍述,依靠當事人陳述,可以反映案件事實的全部或部分面貌。

1、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或者對他方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的承認。提出訴訟請求啟動訴。(訴的相關問題)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導致訴訟程序終結。

2、當事人提出的法律方面的理由以及反駁對方的法律理由。確定訴訟標的,從而確定審理的基本方向。(訴訟標的的不同理論)

3、當事人就證據的證明能力和證明力的辯駁。質證權的內容。

4、當事人就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在採辯論主義的案件中具有指引審理的方向,確定審判的內容。

(1)負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就主要案件事實的陳述;

(2)不負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對他方主張事實的態度;

(3)必須注意不負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現代民事訴訟中的所負擔的説明義務

在採職權探知主義的案件中,當事人陳述不具有確定審判範圍的功能,但也可以大體為審判機關指明案件事實審理的方向。

在此注意的另一問題是,當事人陳述在現代民事訴訟中的新機能。

作為確定證明對象和證明方向的當事人陳述稱為當事人聽取;是指法官為明瞭案情,就有關事實上及法律上的事項對當事人進行發問,使當事人就一切重要的事實和法律問題作出充分説明的程序制度;

作為證據形式的當事人陳述稱為當事人詢問。當事人詢問是以詢問當事人本人作為重要的證據方法,並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予以詢問的程序制度。

二、注意問題

(1)證據學上講的當事人陳述主要是狹義上的,當事人就訴訟請求的陳述——,體現處分原則;就證據問題的陳述體現當事人質證的權利。

(2)當事人陳述必須是向法院所作的陳述,當事人在法庭外所作的陳述一般不能作為當事人陳述予以對待,不能產生當事人陳述的效力;

(3)當事人陳述的形式包括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並以口頭形式為主。

(4)可否由人代為陳述的問題,區別不同的情況。

出現了酒駕醉駕等行為後,駕駛員的行為都將會構成危險駕駛的行為,那麼司法機關是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相應的處罰,在庭審時當事人也是可以對案件進行陳述,在陳述的過程中需要按照實際情況進行闡述,不得出現任何違背事實和真相的情況出現,否則也是屬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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