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離婚房產證更名要雙方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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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代,不少夫妻離婚後都會涉及到一個財產的問題,其中就有涉及到房產證,因為房產證一般是雙方共有或者寫了一方的名字,那麼離婚後判決離婚房產證更名要雙方去嗎?雙方是否都要到場還是隻需一方到場?下面小編就來談談這方面的知識。

判決離婚房產證更名要雙方去嗎

一、判決離婚房產證更名要雙方去嗎?

1、夫妻離婚後房產歸一方:夫妻雙方應及時持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或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或離婚調解書)、房產證、雙方的户口本和身份證等,到房管局將房產證過户到離婚後的持人名下。

2、離婚後賣房:

(1)如果房子已經過户到一方名下,再賣房子過户時,不用另一方到場簽字了。

(2)如果離婚後房子尚未過户到離婚後應持有房產的人名下,再賣房時房管局會要求雙方都到場簽字的。這種情況下,雙方帶上房產證和各自的身份證、離婚法律文書到場辦理過户手續即可。

二、房產過户手續

(1)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房地產權利證書;

(4)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書,房地產買賣合同書,(按規定需公證的,應提交公證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書)或經公證的房地產贈與書,或經公證的房地產繼承證明文件,或房地產交換協議書,或房地產分割協議書;

(5)已設定抵押權的,應提交抵押權人同意的書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強制性轉移應提交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7)非法人企業、組織房地產轉移,應提交其產權部門同意轉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劃撥、減免地價土地,應提交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價款證明;

(9)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房地產,應提交中標確認書、拍賣成交確認書、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書和付清地價款證明;

(10)屬於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應提交相關主管部門的批覆;

(11)拆遷補償的應提交拆遷補償協議書;

(12)房地產共有人同意轉移的意見書;

(13)收購或合併企業的,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14)國有企業之間或其他組織之間房地產調撥,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15)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文件。

綜上所述,判決離婚房產證更名要雙方去嗎這個問題其中涉及的內容也有許多,如果你想要詳細瞭解離婚後房產證更名的問題,且為了對自己有利,最好的方法還是去諮詢律師,從中瞭解得到更多相關的專業信息和內容,使自己在訴訟時更加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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