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夫妻更名去不動產登記需要夫妻都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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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夫妻更名去不動產登記需要夫妻都去嗎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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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房產證還要辦不動產證嗎?


    不動產證是近幾年新興的詞彙,很多人都知道不動產指的是房產車產等,但對於不動產證的內容和意義還不是特別瞭解。大家在購買房產後是持有房產證的,那麼在辦理房產證之後還需要辦理不動產證嗎?其實這兩種證件是有很大區別的,本文小編就給大家詳細講解一下有房產證還要辦不動產證嗎這個問題的內容。


  有房產證還要辦不動產證嗎?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將從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包括集體土地、房屋建築所有權等在內的10類不動產將在全國範圍內進行統一登記。2月26日,國土資源部公佈了《不動產權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的樣本。作為物權法明確要求的內容,不動產登記核心載體的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證書是權利人享有的法定憑證,由權利人持有。統一不動產登記簿證問世,意義十分重大。


    不動產證功能


    不動產登記首先,我們要明確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功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是基於健全市場經濟需求。有關人士認為,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是市場經濟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和每個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這是制度本身的價值,是基本功能。嚴格地講,是制度的經濟學價值,服務於市場經濟。不動產登記制度首先要實現其主導價值,發揮其經濟學價值。如果主導價值都不能實現或者無法實現,這項制度以及此項工作自然會“功敗垂成”,何言其他價值?


    其次,我們要明確不動產統一登記的用途——為全國統一的不動產交易市場的形成構建明晰的產權基礎。同時,可以適度挖掘不動產登記的衍生價值。很多制度之間是有關聯的,可以相互補充、取長補短。反腐敗制度建設與完善,不是“單打獨鬥”,應該利用一切當今的與正在建立的制度資源,應該是“組合拳”。關注權力的“制度籠子”,不只是單純的反腐防腐制度,還有其他制度的幫襯與堵漏,形成制度的疊加,更加嚴絲密縫,不給權力留下絲毫機會。


    制度設計很關鍵。不以反腐需求為初衷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這種思路是有道理的,但是也不能諱言該制度附帶的反腐敗功能。應將反腐敗基因注入該項制度的設計中,至少要預留一定的預期與空間,這並不會消解它的市場經濟的核心價值。

主要包括集體土地以及房屋建築等資產進行登記。對於不動產進行依法登記,更有利於產權的明晰,如果對不動產的歸屬問題產生糾紛,也可以更好地進行處理解決。目前我國很多地方已經實行了不動產證的發放,有的地區甚至房屋所有者只有不動產證而沒有房產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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