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契税滯納金的相關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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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新房還是二手房,我們在進行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時,都要按比例繳納契税。當逾期加納税款,要收取房屋契税滯納金。房屋契税滯納金的收取有一定的比例,這是我們需要注意的。接下來,本站小編將圍繞房屋契税滯納金相關內容為大家做詳細介紹。   

房屋契税滯納金的相關內容有哪些

一、契税滯納金定義

滯納金是對不按納税期限繳納税款的納税人,按滯納天數加收滯納税款一定比例的款項,它是税務機關對逾期繳納税款的納税人給予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 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收滯納金不是處罰,而是納税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因佔用國家税金而應繳納的一種補償。

二、契税滯納金計算起始日期的確定

1、納税人進行納税申報的,徵收機關核定的税款繳納期限屆滿的次日為計算滯納金的起始日期。

2、納税人未進行納税申報的,其取得土地房屋權屬證明的次日為滯納金計算的起始日期。

三、契税滯納金適用的比例

根據國税發[2001] 110號文件《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農業税、牧業税、耕地佔用税、契税徵收管理暫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執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凡税款滯納行為發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照原《税收徵管法》規定,按日加收滯納税款2‰。的滯納金;2001年5月1日以後發生的,統一按照《税收徵管法》規定,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四、購買首套房遲繳契税是否需交契税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規定:納税人應當自納税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徵收機關辦理納税申報,並在契税徵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税款。根據遼寧省地方税務局《關於明確契税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納税人應當自納税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徵收機關辦理納税申報,其繳税期限為納税義務發生日期90日後的次月15日內。

五、契税相關規定

(一)契税應納税額計算公式:

應納税額=計税依據×税率。

(二)契税的計税依據:

1、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2、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3、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房屋的價格的差額。

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並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並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徵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綜上所述,沒有按期繳房屋契税,國家要進行經濟制裁,即叫房屋契税滯納金。小編提醒大家,為了減少經濟損失,大家要注意房屋契税滯納金的計算起始的日期。上文就是房屋契税滯納金相關內容的知識。希望您在遇到相關問題時,可以參考文章的相關內容。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菏澤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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