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法人分紅免税 - 相關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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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經濟活動中,合夥企業是比較普遍的,對於合夥企業法人來説最關心的就是分紅的問題,但是大多數人都認為合夥企業法人分紅免税,實際上真是這樣嗎?接下來,關於合夥企業法人分紅免税的問題,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資料。

合夥企業法人分紅免税,相關的內容有哪些

一、合夥企業法人分紅免税嗎?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税的規定》(國税函〔2001〕84號)第二條規定,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利息、股息、紅利的徵税問題。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併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税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法規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税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税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合夥企業不適用於企業所得税法,不是居民企業,且目前國家税務總局對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税具體政策尚未出台,所以納税人為居民企業,投資合夥企業取得的利潤分配所得,在國家税務總局有明確規定之前,不得作為企業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合夥企業不屬於居民企業。法人性質的合夥人從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取得的股息紅利,不屬於直接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不屬於免税收入。間接取得,不能適用。

二、合夥企業分配股息納税方式: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税的法規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税函[2001]84號)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併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税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法規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税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財税[2008]159號)規定,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税義務人,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税;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後税”的原則;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夥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税時,不得用合夥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合夥企業法人分紅免税的相關資料,從前面的內容,我們可以看到合夥企業法人分紅不屬於免税收入範圍之內,應按照相關的納税方式進行繳納所得税。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都是需要繳納所得税的,如果您還有相關不明白的問題,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江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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