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房產離婚怎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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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房產離婚怎麼分
根據婚後購房出資情況,依據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具體有以下幾種分割方式:
(一)婚後雙方父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的情形: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婚後雙方父母資助子女買房,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的,該房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佔有。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
(二)婚後按揭購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產權登記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還貸的情形:這種情況,首付款可以認定為只贈與出資方的子女,離婚時該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對首付部分應認定為出資子女的個人財產。
(三)婚後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情形: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婚後一方父母資助子女買房的,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該房產認定為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對方無權請求分割房產。
(四)婚後一方以個人財產出資,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情形
(五)婚後一方或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買房,取得房產證的的情形:婚後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購房,不管房產證登記在哪方名下,該房產理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房產分割,法官會按照實際情況判決哪方擁有房子,獲得房產的一方根據實際情況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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