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財產如何變更為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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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財產如何變更為一方?

一、夫妻共有財產如何變更為一方?

夫妻共有財產可以通過訂立協議或者公證過户等方式變更為一方個人財產。

婚姻存續期間取得房產,如雙方無特殊約定,無論房屋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還是一方名下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原系雙方共有,變更為一方,如果雙方就此沒有約定,離婚時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變更時雙方書面協議約定產權歸一方所有,則屬個人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變更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雙方約定、變更共有份額的,免徵契税。

離婚後房產證如何過户辦理離婚析產,需要帶齊以下資料:

1、離婚判決書(需中級以上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如初級人民法院判決的需提供民事調解書或生效書)或離婚協議書(需經區級以上公證處公證,沒有公證的需夫妻雙方親自到現場辦理析產登記)或離婚證(背後需註明財產分配情況);

2、房地產證(如有共有證的,需帶備);

3、申請人的身份證件;

4、房地產登記申請書;

5、委託書。

二、共同財產一般如何分割?

1、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説,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綜上所述,離婚的時候雙方會涉及到對共同財產的處理,這方面引發糾紛和爭議是很常見的。在實踐中,雙方可以經過協商,一方自願放棄財產的,訂立協議書,將共同財產變更為一方所有。為了增強這個協議效力,往往需要進行公證。財產是房產的,需要辦理過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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