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財產如何才能單方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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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財產如何才能單方擁有?

一、夫妻共有財產如何才能單方擁有?

夫妻共有財產想要單方擁有必須是對方同意,或者法定的個人特定財產才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一》)第17條第2項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解釋三》)第11條第1款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就兩條規定的適用環境而言,有以下兩點值得注意:

1、都適用於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的單方處分情形。《解釋一》第17條第2項後段實際上隱去了這樣一個前提,即“未經夫妻雙方平等協商,沒有取得一致意見”,至於《解釋三》第11條則明確表述為“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

2、都適用於夫或妻單方處分重大共有財產(房屋)的情形。在此基礎上,我們不難發現,同樣的單方處分夫妻共有房屋行為,適用前述兩條規定,結果迥然相異,主要為:適用《解釋一》第17條第2項,則在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其權利救濟歸入有效合同制下,即使未辦理轉移登記,該第三人的權利仍可得到保護;適用《解釋三》第11條,即使第三人善意購買且支付合理對價,只要未辦理轉移登記,其權利仍應讓位於另一方共有人的追回主張。

《解釋三》第19條規定,該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牴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夫妻一起得到的財產自然在分開的時候就應該好好地分配才能顯示出公平,但是也有的夫妻雖然知道這些財產是二人而不是自己的,卻希望通過合法的方式把這些財產都歸為自己,法律並不干涉二人協商好的事情,除非出現了惡意的情況才會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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