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財產繼承順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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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財產繼承順序是什麼?

生活中遇到了各種意外以後,我們除了傷心以外還需要處理很多的事情,其中財產的繼承問題是很大一部分。有多少家庭,尤其是傳統的大家庭老一輩去世後,很多的親姐妹就陷入到爭奪遺產的戰爭中。新婚姻法財產繼承順序是怎麼樣規定的,今天和小編一起學習。 

一、遺產繼承順序  

1、應該先看死者是否有遺囑,有遺囑的,應按遺囑執行。  

2、沒有遺囑的,應該確定哪些人可以作為繼承人。

繼承人分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其中配偶,不論男女繼承權是平等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且不論男女繼承權是平等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俗稱爺爺、奶奶、姥爺、姥姥)。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二、遺產繼承分配  

(一)法定原則  

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指的是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準則。繼承法第13條對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做了明確規定,我們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理解: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繼承法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不盡扶養義務;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二)遺囑分配  

遺囑繼承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時才能依遺囑繼承辦理:  

1、沒有遺贈扶養協議。遺囑繼承效力高於法定繼承,低於遺贈扶養協議。因此,只有在沒有遺贈扶養協議或遺贈扶養協議無效、或雖遺贈扶養協議有效,但遺產中遺贈扶養協議尚未涉及的部分可以進行繼承。  

2、被繼承人的遺囑合法有效。首先,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其次,遺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要件,因為只有合法的遺囑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3、遺囑繼承人沒有喪失、放棄繼承權,也未先於遺囑人死亡。繼承人必須具有繼承資格。喪失或放棄繼承權的遺囑,繼承人即不再具有繼承資格,不能再適用遺囑繼承;遺囑繼承人先於遺囑人死亡時,不適用遺囑繼承,也不發生代位繼承。  

(三)遺贈分配  

遺贈作為民事法律行為,不僅要符合法律行為一般要件,還要符合繼承法的特別規定。一個有效的遺贈須具備以下條件:  

1、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須有完全行為能力。  

2、遺囑須意思表示真實、自願合法,遺囑人須對財產享有處分權,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3、受遺贈人須在遺囑生效時存在、未死亡。  

欲使遺贈發生預期法律效果,須由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則視為放棄。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遺囑作為額外的收入,我們應該理智和客觀的進行對待。為了遺產而導致家人疏離,對簿公堂,又何嘗不是一種親情的損失。現在很多的家庭都已經是獨生子女,面臨這樣的問題比較少。新婚姻法財產繼承順序的規定,如果當事人聯繫不上如何處理,具體諮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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