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遺產繼承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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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遺產繼承規定是什麼?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婚姻法》將被廢止。新婚姻法遺產繼承規定是什麼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中有對應規定。

民法典遺產繼承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遺產管理人的選任】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 【遺產管理人的指定】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 【遺產管理人的職責】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

(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

(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

(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

(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 【遺產管理人未盡職責的民事責任】遺產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 【遺產管理人的報酬】遺產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獲得報酬。

第一千一百五十條 【繼承開始後的通知】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 【遺產的保管】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 【轉繼承】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於遺產分割前死亡,並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遺產的認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對於民法典相關於繼承的人,如果在男女雙方結婚之後其中一方繼承了遺產的話,那麼該遺產是屬於夫妻共同遺產,在離婚的時候需要進行相關分割。如果夫妻雙方一方去世的話,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另一半進行相關繼承。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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