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公積金屬於婚前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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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公積金屬於婚前財產嗎?

對於公積金屬於婚前財產嗎?

住房公積金是否屬於婚前財產,應當區分婚前和婚後,婚前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積金應當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明確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住房公積金所有權屬於限制性所有權,職工對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受到一定的限制,住房公積金作為一種個人積蓄、單位資助、專項使用的住房長期儲金,一部分從職工人每月工資中代扣代繳,一部分由單位為個人繳存,屬於工資的組成部分。

二、哪些是屬於夫妻的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綜合上面所説的,公積金也是屬於個人的合法收入,要確定這筆收入是否屬於婚前財產,那麼就要取決於是否在婚前或是在婚後所得到的,對於婚前的財產不會因雙方結了婚而轉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所以,在處理的時候也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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