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財產執行異議申請需要什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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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後財產執行異議申請需要什麼材料?

離婚後財產執行異議申請需要什麼材料?

在離婚財產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執行員應當按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准中止執行。如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除案外人可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外,執行員在執行本院或上級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時,發現確有錯誤的應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院長審查處理或經院長批准,函請上級法院批准。

離婚當事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複議申請人申請複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複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並附下列材料:

1、異議人或者複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2、相關證據材料;

3、送達地址和聯繫方式。

二、法院駁回離婚財產執行異議怎麼辦?

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執行法院收到執行異議後三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後無正當理由超過法定期限不作出異議裁定的,異議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指令執行法院在三日內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內作出異議裁定。

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託執行後,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由提出異議時負責該案件執行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受指定或者受委託的人民法院是原執行法院的下級人民法院的,仍由原執行法院審查處理。

綜上所述,在離婚財產分割中,經過法院判決依然有一方拒絕分割的,可能就需要啟動強制執行程序。在執行中,當事人認為財產標的有誤的,可以去申請異議,需要準備的材料包括,異議申請書、身份證、離婚財產線索等,法院在七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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