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執行異議申請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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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執行異議申請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民事訴訟執行異議申請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複議申請人申請複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複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並附下列材料:

(一)異議人或者複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相關證據材料;

(三)送達地址和聯繫方式。

二、執行異議申請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作為利害關係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

(一)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妨礙其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債權受償的;

(二)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措施違法,妨礙其參與公平競價的;

(三)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措施違法,侵害其對執行標的的優先購買權的;

(四)認為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超出其協助範圍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

(五)認為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人民法院違法執行行為侵害的。

三、對執行異議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查執行異議或者複議案件,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

指令重新審查的執行異議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辦理執行實施案件的人員不得參與相關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的審查。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實行書面審查。案情複雜、爭議較大的,應當進行聽證。

第十三條 執行異議、複議案件審查期間,異議人、複議申請人申請撤回異議、複議申請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十四條異議人或者複議申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聽證,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出聽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查清相關事實的,由其自行承擔不利後果。

第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同一執行行為有多個異議事由,但未在異議審查過程中一併提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後,再次就該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後,再次就同一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作出裁定時,應當告知相關權利人申請複議的權利和期限。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作出裁定時,應當告知相關權利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權利和期限。

人民法院作出其他裁定和決定時,法律、司法解釋規定了相關權利人申請複議的權利和期限的,應當進行告知。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執行行為異議,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異議;

(二)異議成立的,裁定撤銷相關執行行為;

(三)異議部分成立的,裁定變更相關執行行為;

(四)異議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執行行為無撤銷、變更內容的,裁定異議成立或者相應部分異議成立。

事實上,法院的強制執行僅僅是針對被執行人的,如果法院執行過程中損害了作為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利害關係人才可提出執行異議申請,如果執行異議申請理由不成立,法院會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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