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配協議有民政局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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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配協議有民政局章嗎

一、離婚財產分配協議有民政局章嗎

民政局是沒有資格對夫妻之間的共有財產進行分割的,對夫妻財產的分割可以協議或者訴諸法院。要對財產予以界定。離婚予以分割的財產需要是夫妻系所有權人的財產,如公有租賃住房,是不能予以分割的。財產分為一方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家庭共有財產。家庭共有財產僅就夫妻共有部分能予分割。

民政局是沒有資格對夫妻之間的共有財產進行分割的,對夫妻財產的分割可以協議或者訴諸法院。

在民政局協議離婚,可以暫時不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八條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二、離婚登記的程序

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三)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

(四)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五)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在監誓人面前簽名;

(六)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七)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八)頒發離婚證。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1、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

2、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係以及離婚後與子女的關係、應盡的義務;

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籤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4、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註銷後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

5、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佈: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係。

綜上所述,可以知道的是對於離婚財產的分配民政局是沒有權利管理的,只有夫妻雙方是通過協議離婚的時候可以到民政局辦理離婚證,當然離婚協議書中是沒有財產分配的這些規定的也可以先到民政局辦理,然後通過法院分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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