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訴訟請求能否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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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訴訟請求能否變更?

行政訴訟訴訟請求能否變更

行政訴訟活動中可以變更訴訟請求,法院審理行政爭議案件時,可參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採用民事訴訟規則進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在《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34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二、行政訴訟的一審流程是什麼?

(1)起訴。

行政訴訟是當事人不起訴,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受理。

(2)受理。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受理。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法定期限內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受理後,進入一審程序。此時,人民法院指定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並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同時,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發佈的規章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發佈的規章。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的主要內容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由此可見,雖然行政訴訟活動中能變更訴訟請求,但要注意,變更訴訟請求是有時間限制的。由於我國的司法機關跟行政執法之間有密不可分的聯繫,所以,建議提起行政訴訟的話要聘請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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