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財產分割是否照顧無過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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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財產分割是否照顧無過錯方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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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無過錯方財產分割

我國修改後的婚姻法增加了婚姻損害賠償這一新的內容,但在實際操作這一層面上,尚無具體的規定。對比修改前後的婚姻法,不難發現,修改前的婚姻法只在離婚財產處理時,有“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後來作出了“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性規定。而修改後的婚姻法除了三十九條、四十條對分割夫妻共有財產上作出規定外,還在新增加的“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一章中作出了四種導致離婚的重大過錯行為,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規定。有人對此提出疑義,認為在離婚財產的處理中即已照顧無過錯方,就無必要再規定損害賠償內容。這是對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性質不理解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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