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財產父母結婚前給誰就是誰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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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時財產父母結婚前給誰就是誰的嗎?

離婚時財產父母結婚前給誰就是誰的嗎?

離婚財產父母結婚前給誰的財產就是屬於個人的;

在登記結婚前的給的財產應認定為是家人對一方的婚前個人贈與;若在登記結婚後給的財產,家人未明確表示是對某方的個人贈與,則應認這為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該財產應認定為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但夫妻雙方對該財產有特別的約定,則應依約定來認定財產的權利歸屬。

二、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是什麼?

1、男女平等原則

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綜合上面所説的,離婚財產在進行分割的時候就要看哪些是屬於個人的財產和共同的財產,一般在婚前父母所給予的,那麼贈與誰就會給誰,沒有指定給誰就會歸夫妻共同所擁有,所以,在處理財產分割的時候就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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