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範圍 - 離婚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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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範圍 離婚財產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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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仲裁適用範圍


已達成離婚協議的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已達成協議,但是財產數額較大,短期內不能及時清結具有執行內容、或者需要進行權屬變更登記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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