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財產分割的管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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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分割的管轄範圍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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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分割的管轄

適用管轄原則上當然要適用一般管轄原則原告就被告原則,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兩個條文分別對“一般管轄”和“專屬管轄”進行了相關規定。專屬管轄是對一般管轄的補充規定,它不能凌駕於其他管轄權原則之上而成為最基本的管轄權原則,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予以適用。

以上是我對離婚後財產分割的管轄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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