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夫妻同意給孩子是否可以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2W

婚前財產夫妻同意給孩子是否可以

一、婚前財產夫妻同意給孩子是否可以?

可以,我國實行法定財產製與約定財產製相結合的夫妻財產製。法定財產製與約定財產製兩者的適用原則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也就是説,對於夫妻財產關係,如夫妻雙方有約定的,應按約定處理;如沒有約定或約定無效、約定不明確時,則適用法定財產製。即約定財產製可排斥法定財產製優先適用,前者具有優先於後者適用的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效力是指夫妻就財產關係進行約定後,對雙方當事人及第三人發生法律上的約束力。約定的效力,可分為對內(指夫妻雙方)效力與對外(指第三人)效力。

《婚姻法》第19條第2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但是,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時,由於夫妻財產約定沒有公示,就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利益,根據民法的公平原則,為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和維護交易安全,夫妻財產約定須為第三人所明知的,才能發生對外效力,對第三人發生法律約束力。

二、離婚財產怎麼分配?

(一)男女平等原則

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

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四)給予補償原則

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此條規定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五)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就是指在一方存在過錯的時候,離婚財產分割照顧無過錯方,及對無過錯方對分財產。此項原則根據地區的實際操作不同,沒有明確的定論。主要還是看法官是否認可此項分割標準。

夫妻兩個人同意把自己的婚前財產給孩子的這種行為沒有侵犯其他任何人的合法權益,法律制度也不能強行凌駕於民眾個人的意願之上,不過,既然同意把婚前財產給孩子,就最好落實到書面協議上。財產上的處置問題,在夫妻兩個人都同意的情況之下,也不要認為是夫妻關係,親子關係就不留任何的證據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