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起訴費用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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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起訴費用規定是什麼?

一、離婚財產分割起訴費用規定是什麼?

離婚析產分割的訴訟費規定是: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但是在離婚財產分割訴訟中,除了訴訟費以外,還有可能會涉及到其他的相關費用,比如保全費: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上述費用都是由起訴方或申請方先墊付的,法院會根據情況判決最後雙方如何承擔,一般是由敗訴方承擔。離婚財產分割訴訟費的收費標準是很合理的,在現實生活中並不貴。

二、離婚財產怎麼分割

離婚財產的分割範圍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法律有例外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定,”即夫妻不論結婚經過多少年,一方婚前財產仍歸一方所有。”具體可分為以下四類:

1、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產權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後才實際取得該房的所有權。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財產。如一方婚前的個人積蓄婚後購買的有形財產,股權轉為了貨幣,這只是原有的財產價值形態發生了改變,其價值取得始於婚前,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的,離婚時,不能要求以共同財產或要求另一方以其個人財產進行抵償。而對於用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從事投資、經營、或者婚前投資婚後獲得分紅,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比例不是一成不變的,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考量,比如在婚姻中有過錯的一方,另一方可以要求自己多分財產或過錯方不分財產。

在我們離婚過程當中都是需要有一定的錢財方面費用的繳納的,因為畢竟法院受理案件的話,他需要付出人力和物力,這樣的話也是一種資源方面的使用,所以必須要得到一些訴訟費用,而且這種訴訟費用跟財產的具體的金額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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